雨天路面積水,寶馬車進水損壞   二審判決保險公司不應擔責   □記者 李美香 通訊員 胡坤坤   本報訊 2013年5月9日,何幫×駕駛自己的寶馬車途經海口椰海大道時,因雨天路面積水嚴重,何幫×的車輛發動機進水熄火併嚴重損壞。由於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何幫×遂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   寶馬車雨天進水嚴重受損   2013年5月9日17時,何幫×駕駛自己的寶馬車途經海口椰海大道景山學校門口路段時,突然下起中雨,景山學校門口處積水嚴重,導致何幫×的車輛發動機進水熄火併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後,何幫×立即向人保江都支公司報案,人保江都支公司派車將被保險車輛拖至修理廠維修,維修費共計32000元。由於保險公司不賠付車輛的修理費,何幫×遂將其告上法庭。   一審:保險公司應賠3.2萬   海口龍華區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保險條款》約定,人保江都支公司應承擔責任的條件是:一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為暴雨、洪水等;二是保險事故的後果是被保險機動車受損。在本案中,被保險機動車因事故受損,且該損壞系天降中雨,景山學校門口路段雨水漫過路面,水位上漲淹沒了平常不在水下的路面造成。由於保險條款中沒有對“洪水”進行專門的界定,應按照通常的理解為“水位上漲或泛濫,淹沒了平常不在水下的陸地”,本案中的情形構成洪水,被保險機動車受損完全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保險賠償範圍,對此損失,人保江都支公司應按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龍華區法院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判決人保江都支公司於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何幫×支付保險金32000元。   二審:保險公司不應擔責   人保江都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   人保江都支公司上訴稱,龍華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存在諸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人保江都支公司不賠償車損及修理費。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海口中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人保江都支公司是否應對被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所受的發動機損失予以理賠。何幫×為其名下的寶馬車向人保江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經人保江都支公司核保後,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承保的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自燃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但被保險車輛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在水中啟動導致發動機進水而造成發動機直接毀損,屬人保江都支公司發動機特別損失險的賠償範圍,而何幫×並沒有就被保險車輛的發動機購買此附加險,故何幫×的被保險車輛涉水行駛造成發動機損壞的經濟損失,人保江都支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海口中院認為,該案一審判決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近日,海口中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撤銷龍華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原標題:二審判決保險公司不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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